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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审议通过 填补广东农村公路管理法规空白


5 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填补了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法规空白。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结合广东省实际,对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管理、运营服务、资金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该《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统筹规划、建管养运并重、保障安全畅通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主体责任,形成“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在财政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基础上,《条例》第五章专设“运营服务”一章,在全国已出台的农村公路管理法规中首次细化落实县级以上、县级人民政府及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运营的职责。该章规定应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运营农村公路,制定农村客运服务规范,创新农村客运经营组织模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监管机制,鼓励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  

(转自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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